金融科技伦理规制的制度化展开
唐士亚(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金融科技在迎来突飞猛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平台垄断、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数据隐私风险、自动化决策风险等诸多新型风险与伦理问题。金融科技引发的金融风险与技术风险也可以视为金融科技伦理失范问题。实践中,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事前严格审查-事中严密监测-事后严肃追责”的管制型金融监管措施进行应对,暴露出当下金融科技治理中存在的“重监管、轻伦理”问题。为寻求金融科技伦理规制在“伦理性”与“法律化”之间的合理平衡并实现制度化构建,应当从以下四方面推进金融科技伦理规制。 一、构建“政府+企业+行业自律组织”的复合型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复合型金融科技伦理治理体系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加以完善,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全国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由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科技企业、互联网金融协会和社会公众代表等主体组成委员会成员,搭建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参与行业伦理建设活动。 二、利用监管沙盒进行金融科技伦理运行测试。监管沙盒是一个向金融科技企业测试创新产品而提供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环境,可以在沙盒内部增设伦理道德测试的专项内容,将算法规则、数据隐私、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评价项目,综合考察测试主体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素质。当测试主体出现伦理失范行为或者阶段性评价不符合相应的道德标准时,沙箱测试终止,测试主体不被允许在市场上大规模推广该金融科技产品。 三、建立金融科技企业伦理的自我审查评估。金融科技企业应在内部设立企业级金融科技伦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科技伦理审查、信息披露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将金融科技伦理纳入到金融科技企业的合规管理与内部风控体系,加强对金融科技产品与服务的伦理审查。 四、促进金融科技底线型伦理规则向法制规则的转化。有必要将底线型金融科技伦理规则向法制规则进行转化,将以人为本、风险可控、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等金融科技伦理准则落实到具体的监管条款中,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反底线伦理要求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