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纠纷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析
林鸿(厦门市金融司法协同中心金融审判(一审)团队负责人) 金融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务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一问题既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一般法,基于金融活动具有较强政策性、社会性和风险外溢性等特殊属性,金融合同的无效认定有别于一般合同,在涉及虚拟货币的金融合同中尤其突出。 一、虚拟货币合同效力认定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合同的效力认定尺度不一。有的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的法院以相关合同违反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还有一些案件引用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认定合同无效。此外,相关判决存在论证表述不清的现象。 二、虚拟货币合同效力问题分析。秉承类型化的思维,从主流的法律文书检索平台中检索近三年内全国法院生效判决,在以合同纠纷为案由案件中,提取有效案例66件,并以合同类型为分类标准将涉虚拟货币相关合同区分为平台相关合同、投资交易合同以及“挖矿”(涉矿机)相关合同三大类,梳理出有关虚拟货币的四份部门规章及三类案件中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在此基础上,对虚拟货币合同效力展开实证分析。 三、司法建议。在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也日趋严厉,与其有关的合同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合同效力作相应处理。 一是对“挖矿”(涉矿机)相关合同。以2021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时间)为界,此后的合同因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的“违法无效”条款认定合同无效;此前的合同,虽然法不溯及既往,但鉴于挖矿行为能耗巨大,违反“绿色原则”,亦应为无效。 二是对涉虚拟货币平台相关合同。因平台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应引入《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悖俗条款,否定合同的效力。 三是对涉虚拟货币个人投资类型合同。鉴于当前并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将案涉投资行为与部门规章列举事项进行匹配,对其金融风险进行论证后引用公序良俗条款谨慎认定合同效力,对于其中保底条款的效力应当采相关文件中“风险自担”的文件精神对此类条款确认无效,对双方明知国家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应当坚持“风险自担”,不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