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黑灰产业犯罪罪量事实的证明方法分析
王信托(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科员) 网络黑灰产犯罪在实施规模、危害范围、被害人数量等方面往往超过传统犯罪范围,最突出的表现是计量对象的海量化,这给传统刑事印证证明模式带来极大冲击。司法实践中,网络黑灰产犯罪案件受诉讼成本、效率等制约,存在海量化计量对象难以精确证明,计量事实难以认定,刑罚适用总体呈现重刑化等问题。 一、当前网络黑灰产犯罪罪量认定的方法。如何在既有刑事印证证明模式框架内,以最小代价、最高效率来实现证明程度的最大化成为亟待解决的实践难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提出“综合认定”、“等约计量”、“推定”、“抽样取证”、“底线证明”等五种定量证明方法,但这些证明方法存在偏离法定证明标准以及适用不当的风险。应当在遵循法定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对罪量事实认定方法和证据分析方法进行优化调适和类型细分,从“精确印证”迈向“概括印证”,实现对计量事实的整体性证明。 二、“概括印证”方案可行性分析。“概括印证”是指网络黑灰产犯罪计量对象的整体数量得到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即可认定,不必苛求全部过程、细节都有完整的事实证据予以印证。其旨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使案件整体事实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注重对证据个体和整体的双重审查,系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实践策略选择,更加注重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实践功用,并合理运用“整体性证明思维”。 三、“概括印证”适用规则。“概括印证”要构建相应的层次性适用规则,才可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目标。一是通过“渐进式抽样取证”手段实现“底线证明”标准。“底线证明”表现为采取“抽样取证”方式证明罪量事实已经达到入罪标准或者法定刑升格标准。二是“概括印证”只需达到“合情的确信”标准,即被告人应提出相对明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来揭示罪量事实的真伪性和重复性,否则难以动摇认定结论的正当性。第三,通过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弥补对被告人罪量事实的不利认定,以此切断认定偏差与刑罚可能加重的前后因果联系。第四,定量评价应从单一数量标准发展为数量与情节并重标准,将社会影响、违法所得、人身损害等各类情节纳入其中,构建全面化的情节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