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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民刑交叉问题与应对

2022-10-12 10:43: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孙明岩(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知识产权官兼IP管理部部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以及《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发布,我国商业秘密的规则体系逐步完善。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格局下,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事实查明机制和证据规则。近年来,新兴技术蓬勃发展,因为商业秘密特殊的权利载体、效力和保护范围,其技术事实认定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加大,产生了新的法律问题。

一、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中的问题

一是我国商业秘密案件级别管辖错位。多年来,我国商业秘密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民事案件调取刑事案件证据难。虽然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准许调取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调证与否基本持谨慎甚至排斥的态度。三是民事案件是否因刑事案件中止的认定标准低。法院中止民事诉讼仅仅是因为民事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这种过低的民事案件中止标准显然导致了权利人难以获得及时充分的救济。四是刑事案件鉴定难、立案难、侦察启动难,民刑案件配合效率低。

二、解决对策

为解决上述问题,亟需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则作出完善,将商业秘密刑事一审案件提级审理,统一民刑案件管辖规则。此外,不应将民事案件调取刑事案件证据的时间起点限定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建立顺畅的刑民证据调取规则。民事案件是否因为刑事案件而中止应聚焦于是否影响相关民刑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不宜因为辅助事实和背景事实扩大化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明确何谓“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在刑事案件中,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同时建立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的询问函程序,保证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性,在此基础上将其转换为刑事证据,避免重复鉴定导致的资源浪费,提高刑事侦察效率。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并不只涉及法院,还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共同推进,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实现民刑案件的协调一致、相互补充、高效衔接,实现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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