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在全省推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7日讯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以下简称生态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日常管理、权利义务以及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流程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着力推动在全省建立统一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 此次下发的《意见》,在总结吸收漳州法院全国首创生态技术调查官机制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选任、管理、履职等方面予以优化提升推广,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生态技术调查官制度,创新性引入生态技术专家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探索生态环境审判中技术辅助制度的新形式,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水平,为生态技术专家参与司法实践提供“福建经验”,从而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审判政治、法律、社会和生态四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介绍,生态技术调查官享有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文书署名等权利,不仅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各个诉讼环节,而且延伸至判后的修复指导和验收评估,确保生态技术调查官可以全程深度参与生态环境司法活动。同时,生态技术调查官可以在个案中参与建议、提炼、总结生态司法类型修复模式,指导当事人进行精准修复,确保生态修复的科学性、精准性、时效性,有效破解生态环境修复技术选择难、修复进度跟踪难、修复结果验收难等问题。 同时,各级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时,除根据需要聘任技术专家库成员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外,还可以邀请技术专家库成员承担专家咨询、陪审员等相关生态环境司法工作。此外,还创新性赋予了生态技术调查官监督职能,由生态技术调查官兼任案件的廉政监察员,履行对个案相关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 下一步,福建高院将继续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推动《意见》落地落细落实,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记者 周雯 王思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