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商要有实体店?值得商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6日讯 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餐饮经营服务行为进行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网络订餐商户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否则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具体内容见今日本报2版) 网络餐饮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到1.5亿,较2015年底增加3610万,同比增长31.8%。 同大部分的新生事物一样,粗放野蛮、鱼龙混杂是处在初期阶段的网络餐饮蓬勃发展的特征之一。殷见不远,去年6月,上海网络平台叫餐,20人疑似食物中毒;今年1月,北京、上海等地对多家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的商家情况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介入上述外卖平台的外卖餐厅的证照信息与实体不符。由于其门槛低,许多商贩为了节省成本,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即便被查处,也存在“线下关门、线上红火”的情况。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事网络餐饮的群体,必须拥有实体店”,这样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监管部门加强网络餐饮监管,维护百姓舌尖安全的决心,应该肯定。 笔者认为,办法要求“网络餐饮服务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这很有必要。但是,要求“必须具有实体店铺”,值得商榷。有实体店的好处不言而喻:抬高了准入门槛,规避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劣行,也因“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便于监管。 只是,对网络事物的监管是否应有别于传统的监管模式?从实践情况看,网络餐饮的兴起既让大量的草根有了创业的平台,又让用餐者实惠便捷地享用了美食。互联网经济的本质是平等、互动、连接、分享,“一刀切”地要求所有网络餐饮商都要有实体店,势必会破坏这块市场的活力。 有人建议,可以构建数据共享的黑名单体系,要求订餐平台将商家信息接入监管部门数据库,当商家上传证照后,监管部门及时查验证照的真实性,一旦上线违规商家,监管部门也可及时发现取缔。同时要求在后厨及大厅安装监控,实时向平台传送数据,减少违规操作现象。 相信有关部门能够创新管理模式,采用信用管理、大数据管理的思路,让网络餐饮的监管与时俱进。毕竟,要促进网络餐饮的健康发展,食品安全很重要,惠民和便捷也同样重要。 (赵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