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法为“坏人”辩护,没错!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4日讯 日前,备受瞩目的“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间,因被告人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当庭驳回,被告人辩护律师“自行退庭”,最终法庭宣布中止本案审理,择日再审。 连日来,该事件引来业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同时掀起了舆论高潮。在此,笔者对此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并“自行退庭”的行为性质暂且不表。 纵览此次事件引发的舆论,笔者发现,律师为被告人莫焕晶辩护的行为,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一部分人认为律师为委托人行辩护职责无可厚非;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律师为莫焕晶辩护是对正义的置若罔闻,遂对其进行声讨、痛骂。一时间,各种言论甚嚣尘上。 其实,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招非议并非个例。远的,有“李天一案”辩护律师张起淮,舆论对其声讨也是一浪高过一浪。然而,去年其代理的王宝强离婚案,却是收到广泛好评。近期发生的“江歌被杀案”,陈世峰的辩护律师同样也成了众矢之的。 试问,律师依法为“坏人”辩护,真的有错? 探讨之前,先阐明一个认知误区:未被抓进去的人未必是“好人”,被抓进去的人也未必就是“坏人”。未经人民法院宣判,就不能简单粗暴地把自己所认为的、相信的当作“事实”,并以此认定他们就是“坏人”,实属荒唐。 据此,我们退一万步讲,就算“坏人”身份最终被人民法院从法律层面上依法确认,那么,这些“坏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会随着身份的改变而被剥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刑事案件中,由律师提供专业辩护,是法律赋予每个“坏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 律师依法为委托人阐明其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提出合理辩护意见。即便是罪大恶极,甚至被判处极刑的罪犯,律师也应有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让委托人死得其所的责任。 现实司法实践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是衡量一项司法裁判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此时,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维护其辩护权就显得尤为重要,这起码使其与代表国家利益的控方处于平等位置。如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所作出的判决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正义。也唯有如此,“呼格吉勒图案”“ 聂树斌案”等悲剧才不至于重演。 从这个角度理解,律师履行正当辩护职责,依法为委托人争取正当权益,实则为维护公平、坚守正义之举,无可厚非。 笔者认为,律师肯为“坏人”辩护,能为“坏人”辩护,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于法有据且不可或缺的一环。 因为,这才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模样。 (洪凌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