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规定金”的处置体现义务教育的诚意
今日,有媒体曝出,福州立志中学在今年小升初招生中,让百余名家长每人“自愿”交纳了1万元定金,如今家长想退款,学校却迟迟未给予答复。当地教育部门表示,学校若不退款,将介入协调。(《海峡都市报》6月21日) 笔者注意到,在家长出示的与立志中学签订的《申请书》中这样表述:“因各校(文博、黎明、日升、华南等中学)均要求预录取学生交纳定金,所以本人与孩子XXX也自愿要求贵校能接收我们交纳定金壹万元,以确保贵校能正式录取我们的孩子……” 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双赢的模式,一来可以让家长吃一颗定心丸,从容择校;二来也可以让学校有计划地选择生源,避免不必要的折腾。但是上述表述,除了在遣词造句上别扭造作外,更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首先,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因此,定金的作用是为了稳定交易机会,而教育不是买卖,上学不是交易,况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升初”更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有人也许会质疑,立志中学是一所民办学校。然而,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是义务教育的三大基本性质。即便是非公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也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纳入财政预算,给予和公办学校一样的政策优惠,已然表明其也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义务教育服务提供者。这是基本公共服务之一,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目的的实现。 除开国家层面的法律,早在2014年,福州市教育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按全市统一规定的招生时间录取新生。招生前不对学生或家长作任何形式的不实承诺,不预收学费和定金,不提前办理录取手续”。 入学公平是教育公平的基准点,也是当前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这一乱象如何解决,考验的是相关部门对教育公平理念的坚守,对实现教育资源规范化配置的施政能力,对关乎千万家庭希望、祖国未来发展的义务教育体制的诚意。 一言以蔽之,这真不是一件退了定金就了事的小事情。 (赵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