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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远行需责任与安全护航

2019-06-17 09:04:3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日前,湖南省湘潭大学校内东门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23岁的大学生驾驶共享汽车与一辆停靠在路边的白色宝马车相撞,事故将34岁女子李某推行的婴儿车夹在两车中间,导致仅18个月大的男婴不幸身亡。事后,肇事者被警方控制。
 
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肇事大学生与共享汽车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关系。肇事大学生提供了租金,共享汽车公司则按约定,为其提供汽车的使用权。倘若因汽车质量出现安全事故,则平台需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据当地交警公布的信息,肇事大学生所驾驶的共享汽车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故此次事故除了共享汽车所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绝大部分赔偿应由肇事大学生承担。
 
为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绝大部分共享公司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仅会给车辆购买最基本的保险。基于此,该肇事大学生将面临巨额的赔偿款!倘若肇事大学生无力支付巨额赔偿,那么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障?换而言之,如果共享汽车公司秉承“利与责”共处的经营理念,为每一辆共享汽车缴纳足额保险,事发后,不仅能为受害者多提供一条维权通道,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直接带动了共享经济的繁荣发展,消费者在享受共享经济所带来的便捷之余,安全保障更是一个不可缺位的经营考量。近年来,诸如某地停放的各种共享汽车、单车均或多或少存在安全隐患的新闻报道屡见报端。倘若使用者因使用了问题车辆,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这将不仅仅只是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问题,更多的是对该产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一种担忧。
 
在笔者看来,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共享经济一样要经过市场和责任的双重考验,才会走得更远更稳。
 
共享经济若要远行,责任担当和安全保障缺一不可。

(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