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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 + 检察”模式保障网络社会安全

2020-12-28 16:11: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近年来,网络犯罪在我国日益增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检察机关理应明确自身的定位,分析网络治理的问题,推进网络社会治理创新,以“互联网 + 检察”模式护航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价值

(一)为网络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现今,互联网成为犯罪分子善于利用的犯罪工具和场所,网络犯罪的高发势态及其危害性决定了必须严厉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提升与金融、电信等单位的协作配合能力、提升舆论宣传引导能力,为网络社会治理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为网络社会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尽管我国已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层面对网络社会治理作出相关规定,但基于网络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原有法律调整的范围仍然有待加强。从部分地区检察院办理的网络诈骗、网络售假等案件可以发现,网络个人信息、网络知识产权等方面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检察机关在大量案件办理过程中能最直观地发现网络社会治理中法律的缺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促进网络犯罪治理法律规范的完善,实现网络社会的法制化管理。

二、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治理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当下网络犯罪发展形势日趋严峻

网络社会具有超越空间、超越现实社会的功能,在日常管理上主要依靠成员的自治与自律。当下,网络犯罪发展呈现如下趋势: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趋势明显;网络犯罪产业化态势明显;网络犯罪危害性增大。

(二)检察机关网络社会治理的困难

在网络社会治理理念方面,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社会司法治理的权威性和专业性还不够。当下,社会治理还是采取政府主导模式,再加上检察机关诸如检察建议等方式存在刚性不足等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威性不足。再者,检察机关自身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人员和技术还不能完全跟上网络犯罪快速发展的节奏,也导致了专业性不够。

在网络社会治理方式上,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性有待进步。一是证据审查认定难。电子证据具有实效性强、容易灭失篡改、难以识别等特点,在提取、保存、移交等方面有一定难度,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的适用带来挑战。二是法律适用难。如何正确适用罪名、认定共犯、确定犯罪数额等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争议。

在网络社会治理机制上,协作能力不足增加了网络犯罪控制的难度。网络犯罪涉及多个领域,打击该类犯罪仅靠检察一家之力是不够的,但实践中,相关行业主动积极配合侦查和防控的力度不能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客观需要,影响了对网络犯罪的治理。

三、探索“互联网 + 检察”模式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以执法办案为立足点,打击各类网络犯罪。检察机关应当以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为核心,探索创新办案机制。类案专办,建设专业化办案队伍,专门负责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办理;强化电子证据审查运用,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完整性;实现内外协作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检察官联席工作机制,及时通报网络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重要信息,加强衔接配合,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二)以创新网络平台为手段,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朝正确方向发展。首先,建立宣传示范平台。一方面要通过检察机关的“一网两微五端”等平台,充分利用微博访谈等方式,以鲜活的个案向民众普及涉及网络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利用门户网站扩大影响,对检察机关的实时动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争议热点等进行及时报道,既引导民众辨别是非,又能警醒网民预防犯罪,还能引导民众检举揭发犯罪。其次,建立“检民沟通”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互动性强的特点,将检察微博等作为检察机关与网民沟通交流的新平台。再次,建立舆情引导平台。搭建信息收集平台,对网上出现的苗头性、聚集性、倾向性的舆情信息实时监测,跟踪具体事件的进展和舆情发展方向;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处理机制,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媒体发布新闻,积极主动引导网络舆情;加强与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的协作,以标题置顶、网络推荐、系统消息通知等方式,引导积极理性平和的舆论,进而实现对网络整体舆情的有效引导。

(三)以构建长效治理机制为目标,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平台向网络社会治理延伸。一是推进全面“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构建,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冲突、协调利益关系、修复社会关系。二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监察、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推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加快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三是推进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与检察工作对接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和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综治中心的联系,建设综治信息共建共享平台,加强对综治信息、涉检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四是推动网络违法行为数据库、网络综合治理信息库等联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黄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