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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1-12-02 11:45:03 来源:福建法治报

以审查规则和检察监督为视角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黄静

【内容摘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解决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就执行标的能否执行的争议。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执行阶段的救济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该类诉讼案件情况及法律关系复杂、裁判不统一问题突出。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对该诉讼制度进行审查规则研究,并从检察视角论述对上述制度的监督问题。

【关键词】案外人 执行异议 审查规则 检察监督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基于所有权、合法占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等,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诉讼。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查规则

实践中,案外人基于不动产执行标的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占相当大比例,现根据各权利主体及性质的不同,简述几种常见的上述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规则:

(一)借名买房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笔者认为,案外人主张其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且能够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外人才是真正产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排除执行。

(二)基于以房抵债的物权期待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在此类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到期后,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双方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案外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物权期待权的,应予支持其执行异议诉请。

(三)基于预告登记的物权期待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在预告登记后尚未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受让人先提出“停止处分”的异议,在具备物权登记条件后,受让人才可提“排除执行”的异议。超过预告登记有效期,预告登记权利人不得再以已进行预告登记为由对抗强制执行。

(四)基于无过错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房屋无过错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要认定其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需同时符合4个条件:1.在法院查封前买受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2.法院查封前买受人已占有案涉不动产;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五)基于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赋予房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以排除执行的效力,应同时符合3个条件:1.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是在法院查封之前;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所约定总价款的二分之一。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检察监督路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程序, 但这一救济程序有时却成为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合谋、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工具。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屡见不鲜,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来拖延、甚至妨碍法院生效裁定执行。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督:

(一)强化内外联动协作,拓宽线索收集渠道。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强化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相互协作,并注重各检察业务部门相互配合,通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协同发力,畅通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线索发现及移送渠道,理顺虚假诉讼犯罪与民事虚假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

(二)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措施, 确立监督重点精准辨别。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存在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事实行为的典型特征,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调查核实措施,统筹行使调查核实权,确立监督重点,提高精准辨别的能力,由点及线、以点带面地对该类诉讼和诉讼相关领域进行有效监督。

(三)加强审查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单纯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难以作出精准判定,只有加强审查的深度和广度,才能不断拓宽监督形式,增强监督质效。对涉案人员要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并围绕诉争标的物的不合常理之处进行重点审查。

(四)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对参与案外人执行异议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中介机构炮制虚假诉讼的行为, 应及时向行业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加大对参与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五)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综合运用各项法律监督措施。实践中,大多数民事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对检察职能不甚了解,且对检察监督有所顾忌,在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时,检察机关很难查清案件事实。由此可见,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让当事人感受到检察温度并取得他们的信任和配合,是检察监督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

四、结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从个案来看,可能冲击既有裁判的效力,还可能颠覆执行债权人权利实现之期待。从制度来看,是以一个权利来排除另一权利的行使。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全面履行监督职责、不断拓宽监督形式、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与其他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实现监督过程中的双赢共赢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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