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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探析——以P县人民检察院为例

2021-12-20 17:01: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摘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亦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司法救助的案件较多。但司法救助的内部沟通不畅、救助方式单一、救助金发放不及时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救助的效果。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司法救助工作更加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救助方式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演变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经历了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向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演变。

1、刑事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因遭受犯罪侵害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予经济补偿,使被害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2009年3月,九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至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

2、国家司法救助。2014年1月,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概念。这一阶段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概念及其实施机制。

二、P县司法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主动作为 多渠道发现案源

1、通过案管部门发现司法救助案源。控申部门每周派人到案管部门查看收到的法律文书,从中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

2、通过与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互通救助申请人的相关信息,通力合作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在办案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业务部门及时将救助线索移送控申部门,有效拓宽救助线索来源。

(二)加强外部协作,助力脱贫攻坚

1、搭建救助平台,深化协作配合。与县扶贫办会签《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办法》,定期派人前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线索专项排查工作。

2、积极与县委政法委沟通,争取救助资金。在办理司法救助过程中认真筛选案件线索,积极与县委政法委沟通协调,争取救助资金,积极为刑事被害人排忧解难。

3、加强与当地党委协作配合。邀请乡镇政法委员、扶贫办等相关人员一同实地查看申请对象实际生产、生 活、经济情况,安排人员认真审核,确保拟救助对象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三、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一)救助资金发放不及时

因审批程度规定不完善,检察机关核实完救助材料后,司法救助审批报告提交政法委,政法委往往在综合公、检、法3家的救助意见后,统一审批并发放,一年只定2批次,救助资金核拨下发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违背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及时性原则。

(二)救助形式较为单一

如对于未成年人救助对象,司法救助的目的不仅仅是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面临的急迫困难,更重要的是给其创造一个良好成长学习的环境。但在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方式较单一,多为简单的经济救助。在侵害案件中,未成年人面临的困境并非都是经济方面的,更多的是精神层面以及其他方面的困难,单纯的经济救助无法满足救助对象的需求。

(三)缺乏专业救助力量

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中,心理救助的需要日益增长,但是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并未有专业的心理疏导、心理矫治的相关知识。因此,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必须依托专业人士,但基层检察院多未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或与当地高校、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专业力量的缺乏,导致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工作难以开展,救助方式机械单一化。

四、下一步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各救助机关首先应当推进本机关内部的信息共享,实现各救助机关之间司法救助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加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时,推进司法救助案件信息与其他机关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法律援助、社会救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为当事人提供生存保障。

(二)构建社会保障联动配合机制

应积极构筑与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政府其他部门、当事人所在基层政府、人民调解、妇联、残联等组织的联动配合机制,针对不同情况,通过提供公益岗位、就业安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社会保险等方式加以救助,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从根本上帮助被救助人摆脱生活困境,促进相关案件的案结事了,消除信访隐患。借助社会化力量组建专业化救助力量。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努力提升救助工作实效。鼓励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学以致用,对需要心理疏导的未成年当事人进行安抚及治疗。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当事人的心理救助工作,帮助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

(三)通过各途径寻找国家司法救助案源

一是通过开展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象、范围、标准等相关知识进行宣传。二是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环节是否存在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通过案管部门、律师申请阅卷、日常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发现案源;通过加强与扶贫办沟通,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救助合力,提升贫困当事人摸排和救助效率。

(四)细化司法救助规定

加强与县委政法委、财政部门沟通协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联合制定更为详细的救助实施办法,规定清楚每个时间节点审批时限、证明材料的获取途径等,尽可能地缩短救助资金拨付时间,及时将救助资金发到被救助人手中。

(蒋垂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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