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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内涵界定、价值功能及实现路径

2021-12-20 17:02: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摘要:自检察制度在中国确立以来,对检察制度和检察官职业探究的热度从未减息。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检察官以案释法有助于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回应群众关切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警示教育公职人员,预防职务犯罪。

〔关键词〕检察官以案释法;法治中国建设;实现路径

一、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内涵界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之描述,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包括“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场合与主体

在《规定》中,具体列明了7种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情形,以案释法存在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或者办结案件后。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依法抗诉、监督执行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以案释法。检察官以案释法都必须与具体案件紧密结合。检察官只能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针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搜集、案件的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脱离个案框架、缺少具体案件作为前提的释法说理和宣传,都不满足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场合条件。

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实施主体是检察官。以案释法的主体与其场合相关,检察官只有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作为法律职业者,才享有释法说理的权力、承担以案释法的职责,检察官及检察机关脱离案件进行的刑事司法解释活动,不属于以案释法的范畴,此时的检察官也没有以案释法的权力。

(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和目标

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包括案件相关方及办理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案件发生在前,检察官介入办案在后。案件事实的还原需要证据的辅助,依据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客观公正地搜集、筛选和采纳证据,遵守法定程序,并正确适用法律。

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大多涉及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对于这类基本人权的剥夺,检察官需要审慎,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维持社会的稳定。对于此类案件,应及时准确地让群众知晓情况,从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虚假信息的传播。因此,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确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价值功能

检察官办案释法是对案件利益相关者进行释法说理,包括7种与案件相关的释法类型;向公众以案释法包括6类案件,大体可归结为3大类,即契合社会正义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被广泛关注的案件、为警示教育而进行宣传的案件。

1、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第一类案件,即双效合一、契合社会正义的案件,即“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和“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拥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且与社会正义观和价值观相一致。将这样的案件向社会广而告之,有利于增强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有助于在传播法治正能量、驱减法治负能量的过程中巩固宪法法律的权威。

2、回应群众关切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法治建设的目的之一在于提升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社会成员能够认真学习法律、正确使用法律、客观评价法律,提升其维权意识,更新其法律知识。检察官应及时向其释法说理,助其正确理解法律,避免“信访不信法”的情况出现。同时,向社会发布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勇于接受监督、客观回应监督,形成与社会成员的良性沟通,既能够防止不当猜测和虚假信息的传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能够防止“媒体审判”的闹剧影响司法公正。

3、警示教育公职人员,预防职务犯罪

以案释法第三类案件,即为警示教育而进行宣传的案件。除了法律效果之外,对这类案件的以案释法更强调对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追求。通过向社会公布办案过程相关细节,形成与法律法规相似的威慑作用,发布典型职务犯罪案件,结合案件进行释法和说理,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和教育,使其“自我警醒”“廉洁自律”,面对公共利益与个人私利时避免特权思想的影响,做出正确选择。

三、检察官以案释法价值功能的实现路径

以案释法必须以案件为中心,在法律体系框架内释法说理,不能脱离案件而对某部法律或某个法律文本单独进行解释。同时,在案件的选择上,某些政策性、口号性的倡议和法治宣传,由于在社会上已长期存在,社会成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知晓,没有必要做浪费司法资源的重复公布,而应着重对关系社会稳定、群众利益的案件展开以案释法程序。

为防止虚假信息的弥漫,检察官应保证公示信息的全面性。全面不意味全部的案件,亦不代表案件所有信息,而应以将案件的事实和过程表达清楚为标准,审慎地选择公布的信息。以案释法所发布信息应保持连贯性和一致性。对于相同的案件,所公布的信息应该相一致相契合,避免出现矛盾之处。以案释法亦需要结合不断变化的国情和司法环境,在对公布的信息进行变更时,需要经过专业论证和谨慎的程序,充分论证案件所处的时间和环境背景,而后方可对改变后的信息进行发布。这既是维护宪法法律稳定性和权威的需要,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

(周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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