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应对机制——以检察机关应对机制为视角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李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誉为中国之治的一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但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因被告人契约精神淡薄、诉讼侥幸心理、认罪悔罪不彻底而导致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问题。 一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原因分析 1.契约精神意识薄弱。认罪认罚从某种程度上,也体现出契约精神的内涵,即被告人与检察机关之间达成合意,双方均受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约束。而被告人作为个人,因个体思想言行的差异,导致对契约精神价值认知的不同,个别被告人并不会发自内心地去承担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旦看到更大的利益,践踏、破坏契约的几率也随之增加。 2.争取更大诉讼利益。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恶意利用“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期望争取二审更轻判决的诉讼利益。个别被告人会在一审宣判后,以刑罚过重、要求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提出上诉,借认罪认罚作为其减免处罚的手段。 3.没有发自内心悔罪。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认罪认罚的形式要件,即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就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告人内心是否真心悔罪,仅以有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来判断是不够的,还要通过被告人的具体行动去判断其内心悔罪的真实性。 二 检察机关应对被告人反悔的解决机制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情况,检察机关应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从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进行区别应对。 1.起诉前反悔的应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的,视为其单方撤销或违约,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应当失效。此时,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且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等方面重新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 2.审判阶段反悔的应对。案件已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注意两点:一是适用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检察机关要做好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通过充分的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是被告人不再享有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撤回或变更量刑建议。 3.判决后反悔的应对。对于此类情况,检察机关需重点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上诉权利,是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保障被告人上诉的权利,能增强其对司法公正的信仰;二是被告人“滥用”上诉权,被告人否认犯罪事实及罪名,不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等义务,或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非真诚悔罪,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三是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或是法院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等方面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三 构建被告人反悔应对机制的相关建议 1.精简认罪认罚办案系统操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但检察机关办案系统中,法律文书种类多且审批权限高,大部分文书最低审批权限为检察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效率。笔者建议,精简办案系统操作流程,适当、合理地下放文书审批权限,整合文书审批功能,增添文书自动回填模块,提升文书制作与审批的效率。 2.切实有效发挥值班律师作用。发挥好值班律师的作用,有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懂法、信法,降低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几率。笔者认为,应保证值班律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充分参与,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及时通知值班律师进行阅卷、会见,认真听取值班律师的辩护及量刑意见,并就罪名、量刑等内容与值班律师进行充分探讨。 3.加大被告人反悔的违约成本。针对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引起不必要的二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检察机关应认真细致审查被告人的目的及意图。确认被告人不是真诚悔过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如某院办理的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在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以及对被害人伤情鉴定有异议为由上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违背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最终抗诉成功,二审判决的刑期比原判决增加三个月。 4.适当延长检察机关抗诉期限。检察机关的抗诉期限与被告人的上诉期限均为10日,但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在法院通知后才启动是否抗诉审查,并还需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后才能作出提出抗诉的决定,这就给被告人留下了“法律漏洞”——发生被告人故意将上诉拖到期限的最后时刻提出,导致检察机关来不及提出抗诉的情形。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适当延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期限。 5.不断提升检察机关队伍素质。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检察机关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性规定,交流、借鉴先进检察院的宝贵经验,打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基础;二是严格把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忽视证据的收集,并使收集的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三是对量刑建议精雕细琢,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对裁判文书网中同类案件开展组织研讨,提升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增强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