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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 配偶是否承担责任

2017-02-28 09:58: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8日讯   林女士:我丈夫赵某是一家公司的股东。2015年5月,公司向张某借款500万元,我丈夫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之后公司陆续向张某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6年3月,公司尚欠张某借款本息285万元。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借款本息,但公司无力偿还,我丈夫也未履行担保人义务偿还借款本息。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公司、我丈夫还有我。请问,作为妻子,我需要承担共同还清债务的责任吗?

【解答】

倪健(永安市法院法官):林女士,您好!首先,您丈夫赵某的担保行为属于个人信用担保,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您不应对此信用担保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您丈夫的个人担保所形成的债务不属于法律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仅要关注债务发生的时间,更应该关注债务的用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即该笔债务是因为家庭生活而产生,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应当用共同财产来偿还。否则,即使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所负也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您丈夫的债务是担保之债,您不知悉也未同意该笔担保,故该担保之债并不是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所以,只有公司应该偿还尚欠张某的借款本息,您丈夫赵某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您并未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担保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涉案担保之债也不属于您夫妻的共同债务,因此您不应对您丈夫赵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报记者 黄丽青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