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醉驾 发生事故该当何罪
法院:教唆者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日讯 明知未成年人饮酒且无驾驶资格,仍教唆并提供帮助行为,致使未成年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那么,教唆少年醉驾,该当何罪?近日,经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审理,吴某因教唆未成年人醉酒驾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吴某和17岁的蔡某是好朋友,同在厦门一公司上班,平时俩人总会相约聚聚。 2016年5月16日下午,俩人又相聚开怀畅饮。酒过三巡,吴某和蔡某已略显醉意。这时,吴某突然凑到蔡某身边,一脸神秘。“哥们,会开车不?”蔡某摇了摇头。“那要不要我教你啊!”吴某说。“可是我还未成年啊,我怕……”蔡某犹豫道。“没关系,有我在,保证出不了事。”吴某拍了拍胸脯说。 架不住好友的“热情邀请”,蔡某来到吴某开来的车子跟前。吴某将车子发动,随后放开手刹让蔡某坐到驾驶位上,自己则在一旁当起了“教练”。 “我跟你说,一会你要注意,两手把住方向盘,脚踩油门,遇到问题你就直接踩刹车就行了。”在吴某的协助下,蔡某很快便领悟到开车的要领,将车子开上了公路。由于身边有着“老司机”的护航,加上刚刚喝过酒有些上头,一开始还很谨慎的蔡某很快便将法律与安全抛诸脑后。 好在一路上相安无事。当车子行驶到厦门明发商业广场通道前路段时,蔡某想将驾驶位交还给吴某,因为不方便在路口停车,蔡某便想将车倒到一个车位里再下车交换位置,谁知就在这时发生了事故。 当天晚上,范某刚好下班,驾驶小客车在路上行驶着。不曾想,就在他专心看着前方时,蔡某突然倒车,导致范某措手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造成车辆损坏。 法院判决: 教唆者构成危险驾驶罪获刑 经检验鉴定,蔡某当时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15.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应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与蔡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同年12月26日,检察院以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吴某身为一名驾驶员,在明知蔡某无驾驶资格且已饮酒的情况下,仍教唆提供帮助行为,致使未成年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鉴于案发后,吴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与蔡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遂法院判决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而蔡某因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而且有自首情节,获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释法: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系共犯 法官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吴某教唆并协助无驾驶资格的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 “教唆醉驾肇事,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外,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取得运行利益的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者具有教唆、帮助行为或者存在过错,也照样难辞其咎。 (本报记者 余凌云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杨长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