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停车出现事故 车主是否需要担责
徐先生:我一个朋友将车随意停放在路边,不曾想一名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碰撞到了我朋友的小车,结果导致其自身的死亡。我们都认为该起交通事故肯定归责于该名男子,且还酒驾。没想到我朋友却被告知因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而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请问,我朋友需要为这起交通事故担责吗? 【解答】 王妍(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法官):徐先生,您好!首先,您的这位朋友随意停车,是要为该起事故担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由此可见,您的朋友随意停车妨碍了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影响到来回车辆的视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对这起交通事故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报记者 林振华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