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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解除婚约 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2017-03-01 10:48: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高先生:2015年7月,我与郑某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我们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我给付郑某父母聘金1.99万元、亲属红包1.5万元、请客菜金5000元及价值3.74万元的黄金首饰一套。但订婚后郑某却认为我们性格不合,提出解除婚约。请问,之前我给他们家的彩礼和首饰还能要回来吗?

【解答】

陈福柱(龙岩市永定区法院法官):高先生,您好!彩礼是指给付方为达到与接受方结婚而给付接受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婚约当事人按照习俗赠与彩礼等婚约财产目的系成立婚姻。婚姻不能成立时,赠与婚约财产的目的不能达成,受赠人受领婚约财产已无法律上原因,应将该财产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回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您是基于结婚目的而给予郑某聘金、首饰等,现郑某在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单方解决婚约。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您有权要求郑某返回已支付的彩礼和已交付的黄金首饰。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张丽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