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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工伤却虚构伤情 男子骗领“新农合”获刑

2017-03-06 09:39: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6日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是农村基层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保障,根据规定工伤事故是不予报销的。然而,却有人把“新农合”基金补偿金当成自己的生财之道,在明明是工伤的情况下,竟虚构成其他伤情骗领“新农合”基金11038元,最终锒铛入狱。

近日,福清市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件。然而,这起发生在福清的骗保案也给各地“新农合”部门敲响了警钟。那么,除了工伤事故外,还有哪些情形是不在“新农合”报销的范围内?

福清市男子陈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2年5月28日,他刑满释放。出狱后的陈某在福清三山镇的建筑工地上打零工赚取生活费。2015年9月,陈某受雇于一建房工地安装模板时不慎摔伤,致右胫腓骨下段骨折,花去医疗费用34649.72元。事发后,这笔医疗费已由工地装模板的包工头报销。

然而,在听说农村意外受伤可以领到“新农合”的医疗基金补偿时,手头紧张的陈某便心生一计,将原本不属于福清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补偿范畴的工伤事故医疗费,虚构成其伤情系在家中换灯泡时从高处摔下造成的,向福清市新农合中心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

福清市新农合中心信以为真,于2015年12月18日向陈某支付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金11038元。

去年9月,在经过多个因害怕再次受到刑事处罚而辗转难眠的夜晚,陈某终于受不住良心的谴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还赃款11038元。

法官说法:

工伤事故不在“新农合”报销范畴

男子行为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福清市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福清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范围和对象,其中明确提到,“有事实劳动关系的雇工或帮工所致的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办案法官称,近年来,“新农合”基金作为一项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提高,在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成效显著。但与此同时,本该是“救命钱”的“新农合”基金却成为一些不法分子企图欺诈套取的“唐僧肉”,严重破坏了“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秩序。像陈某这种用虚假方式骗取新农合医保,是在蚕食广大农民的利益,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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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市民提到,除了上述的工伤事故外,还有哪些情形是不在“新农合”报销的范围内?记者经咨询发现,各县市区基本都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新农合”管理办法,但对于不予报销的规定大体上都相差无几,记者为此进行了整理:

1、因第三者造成参加合作医疗对象伤害(如他人伤害、家庭暴力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2、违法违纪或个人过错者(如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吸毒、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准运证的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参加新农合人员在国(境)外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参加合作医疗工作对象违反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规定、用药范围规定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和支付标准的,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5、因镶牙(假牙)、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增胖、减肥)、配镜以及保健体检等所发生的费用;

6、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7、已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偿业务的费用;

8、违反“新农合”政策,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的;

9、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流行等意外风险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