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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申请专项资金 送上“好处费”20万元

2017-03-06 09:40: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行为属于行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6日讯  为了谋取一己私利不仅毁了自己的前程,还将他人拉下马。近日,泰宁县法院审理一起行贿案,被告人韩某为帮助他人企业申请上级专项资金多次寻找自己的朋友吴某帮忙,并先后给予吴某“好处费”2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身为机关工作人员的韩某,平时乐于善交朋友,人脉甚广。他的朋友不是商业精英,就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

2016年的一天,韩某与做生意的哥们童某在喝茶聊天时,童某提及自己企业现在发展遇到瓶颈,急需上级资金的支持。

“韩哥,申请上级资金,需要多重审批,我怕我的企业过不了关。您人脉广,能不能帮我解决这件事情?”童某提出请求,并承诺事成之后,将下拨资金的30%作为韩某的佣金。

大额的金钱诱惑,促使韩某动了歪脑筋,他想起在审批部门工作的朋友吴某。“都是兄弟,他会帮我的!”韩某一口答应下来。随后,韩某利用自己跟吴某“铁哥们”的关系,多次要求吴某照顾童某的企业,并成功帮助童某的企业申请到上级扶持资金850万元。韩某获得佣金103万元,为了感谢吴某的帮助,韩某给吴某送去“礼物”——10万元现金。

尝到“牵线搭桥”的甜头后,韩某之后又通过朋友介绍“承揽”了另一个需要帮助的项目,并赚取“跑腿费”190余万元,他再次给吴某送去10万元“辛苦费”。

东窗事发后,韩某懊悔不已,他表示自己本有稳定的工作和令人羡慕的家庭,却因为金钱违背了做人和法律的底线,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吴某。

近日,泰宁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定韩某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鉴于韩某已退回部分不正当利益,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对韩某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正常的礼尚往来是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的感情交流,是一种礼节,不存在利益的交换。一方没有利益需求,另一方也不是出于为对方谋取利益的非法目的。而行贿犯罪实际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同样,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按行贿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官提示,不管礼金以何种名义出现,都掩盖不了送礼者希望通过馈赠,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施加影响的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切实认清礼金的实质,面对“红包”礼金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分清哪些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切不可心存侥幸。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潘星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