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没有在县城买房 未婚妻另嫁他人

2017-03-07 10:11:0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7日讯   “年底想回来办喜事的,谁知未婚妻却跟别人跑了。为了结婚我家借遍了钱,现在我是走投无路了……”日前,小谢来到将乐县法院,跟法官说起了自己的伤心事。

2013年,24岁的小谢经人介绍与小陈认识,小谢及家人对小陈十分满意,俩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小谢按农村习俗给了小陈见面礼9000元。2014年年初,双方家人商定结婚彩礼:聘金39000元、银元12枚、酒席25桌(每桌1500元)及其他礼金。为表诚意,订婚后小谢预付小陈聘金10000元、银元2枚、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及金手镯1对,并承诺余下彩礼结婚时付清。

而后,满心欢喜的小谢要求与小陈成婚,谁知丈母娘却又要求小谢在县城买房。无奈下,小谢与家人只好到外地打工赚钱。2016年年底,外出两年的小谢被告知未婚妻小陈已另嫁他人并怀有身孕,其要求与小陈见面被拒,绝望的他只好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审理中,法官得知二人没结婚是因订婚后小谢一家外出两年未与小陈联系,怕耽误年纪小陈才另嫁他人。同时,小谢也承认外出未归是事实,刚开始俩人有联系,但小陈母亲总咬住房子不放,加上工作繁忙便淡了。得知双方均有过错,法官经耐心劝解,最终小陈返还小谢彩礼10000元。

法官说法

彩礼本是古时男女合议成婚的形式之一,在现代却被添加了太多的物质色彩。我国《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通过媒人索要财物等方式及需有车有房才结婚的“风俗”不符合该规定。本案中,支付彩礼后小谢与小陈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实际共同生活,因此小谢的主张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陈孝辉 汤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