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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遭丈夫殴打 算不算夫妻感情破裂

2017-03-09 09:47: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马女士: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我丈夫。婚后,我和丈夫经常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发生争吵,我也是默默忍受着丈夫的恶语相向和拳打脚踢。最严重的一次是在2014年7月的一天,我丈夫怀疑我与他人调情,便对我进行殴打,致轻伤二级,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我丈夫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随后,我多次与丈夫协议离婚,但他称夫妻感情并无破裂,不同意离婚。请问,我这种情况算不算夫妻感情破裂?如果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我吗?

【解答】

郭婕(清流县法院法官):马女士,您好!您的这种情况,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您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准予你们离婚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可见,家庭暴力是导致您和您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此外,您丈夫对您实施家庭暴力而被判处刑罚,为您起诉离婚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支撑。

(本报记者 黄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