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妇人工作中不慎摔残 公司以超出退休年龄拒赔
法院:年龄不影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4日讯 为补贴家用,年过五旬的妇人外出寻找工作。谁知才工作了7个月,就在工作中不慎摔伤。当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理赔时,对方却反以她“超出退休年龄,无权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提出上诉。那么,劳动者的年龄真的会影响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吗?日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退休再就业不慎摔伤 2014年,在勤勤恳恳工作多年后,霞浦的陈某也到了退休的年纪。52岁的妇人,本该在家含饴弄孙、共享天伦,可辛勤了大半辈子的她却怎么也坐不住,总希望自己还能发挥些“余热”,多帮上儿女一些。 2014年4月25日,陈某在路过一家百货公司时,看到某家居用品公司在该百货公司的卖场招募促销员,月工资为2000元。“工资虽不高,但多少能贴补些家用。”面试通过后,陈某与该家居用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按照陈某的计划,她打算在该卖场干上一两年,等到精力不济时,便辞职回家。可没承想才过了7个月,意外就来临了。2014年11月25日晚,陈某在该家居用品卖场上班时,登上铝合金人字梯从货架顶上拿取被子,不慎摔到地上受伤。经霞浦县医院诊断,伤情为左股骨胫骨骨折。 经鉴定属于工伤事故 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陈某的伤势已有所好转。但这一摔,也给她身体带来不可逆的伤害。2015年5月18日,经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事故。8月5日,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住院治疗32天,花去了巨额医疗费,以后生活也不如从前便利。既然是工伤,那公司应该有赔偿吧!”抱着这样的想法,陈某向某某家居用品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可该公司负责人却告知陈某,他们没给其办理工伤保险,并拒绝理赔。“如果不是因为工作,我怎么可能摔伤!”愤怒之下,陈某向霞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家居用品公司支付工伤损失150549.8元。 2016年3月17日,霞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裁定陈某与该家居用品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终止;并责令该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35969元。因对劳动仲裁确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裁决的数额及遗落确定后期医疗费等问题有异议,不久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一审法院审理了该案,重新计算了陈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合计136971元,并责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不服气:“陈某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就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国家设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立法精神是对劳动者再就业的补偿,既然她已经超过国家退休年龄,就无法另行建立正常的劳动合同,应该无法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而对于一审判决中,法院对陈某各项伤残数额的计算标准,该公司也提出了异议。“我们是私人投资经营的公司,就算要赔,也应该按照私营企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陈某的损失,而不是按宁德市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啊!” 基于以上两点,该公司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法院判决: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予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是否已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影响其享有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公司主张陈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是指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并非专指全国私营企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原审判决按照2014年度宁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陈某的损失是正确的,该公司主张应按私营企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同样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吴惠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