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卖亲生女儿 涉嫌拐卖儿童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4日讯 每个小孩都是父母的一块心头肉,无论家庭有多困难,都会将小孩抚养成人。近日,仙游县公安局移送仙游县检察院审查逮捕一起拐卖儿童案件,其中的一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竟是被拐卖婴儿的父亲郑某。目前,郑某等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10月,仙游男子郑某的妻子张某即将临产,因家中已有3个女儿,没有儿子,受家庭经济不好、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郑某决定如果妻子张某再生下女婴,就将女婴卖给他人抚养。 有了这想法后,郑某就四下打听有没有需要买女孩的人。最后,郑某联系到一名会接生、还会做媒人的曾某。郑某和曾某协商,如果郑某妻子张某这次生的是男婴就自己养,如果是女婴就卖给别人养。同时,双方定下了3万元的价格。后在曾某的安排下,张某入住某医院准备生产。 然而,张某还是产下一名女婴。曾某第一时间赶到医院,给刚出生的女婴拍照。第二天上午,郑某就在医院亲手将女婴交给曾某,曾某也按当初约定给了郑某3万元现金。 曾某接过女婴后,立即到了医院停车场。原来曾某已经事先找好了买家,经一名尼姑王某作中介,找到了另一名尼姑买家郑某某。尼姑郑某某最终以5万元的价格买走了该女婴,曾某与王某各获利1万元。 今年初,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被拐卖女婴已送回郑某手中。 检察官说法: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涉嫌拐卖儿童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犯罪嫌疑人郑某将女婴送给他人系因家里生活困难,且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但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女婴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已不是一般民间送养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犯罪嫌疑人曾某、王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其俩人的行为也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作为一名尼姑,虽主观上收买女婴系为了抚养,将来长大了与其做伴,但明知该女婴系被拐卖的儿童而花费5万元予以收养,该收养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林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