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不想买了 订金能否退回
一些购车常识 您不妨多留点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多年来这已经成为一个全民维权的重要节点,任何一位公民都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神圣不受侵犯”,但是在涉及到“衣食住行”的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纠纷。本期普法版面选取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消费维权案例进行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妥善应对,运用法律途径处理纠纷。 购车优惠变“空头支票”、“订金”与“定金”引纠纷……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在不断增长,然而买车作为生活中的“大件花销”,各式各样的购车消费纠纷,让不少消费者买车买来了一肚子气。越来越多的汽车消费类投诉,都在拷问着汽车经销商们的诚信。 为此,我们盘点几宗消费典型案例,给市民们购车提个醒。 案例1:购车优惠变“空头支票” 市民王先生于2015年12月在广汽本田福清4S店购买了一辆价格11.88万元的广汽本田车子。购车时,商家协议约定免费赠送一次保养,免费保养的券上备注“赠送普通机油、机油滤芯、工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 2016年9月,王先生持券到商家处要求提供免费保养服务,商家却以经理已更换为由,拒绝兑现之前的承诺。接到投诉后,福清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给王先生的车免费保养。 消费提醒 购车开展礼品攻势是现在很多经销商惯用的促销手段,消费者不要偏信商家口头承诺的购车优惠、内饰礼包等,一定要以合同或协议等方式对优惠细则予以“固定”,避免商家出尔反尔。 案例2:“订金”与“定金”大不同 2016年4月,市民洪女士在上海大众福清4S店选购轿车,她准备以贷款的方式购车并支付5000元订金。但由于车行工作人员计算的首付款、月供费用前后不一致,洪女士认为性价比不高,遂改变主意不想买车,要求退还订金。 谁料商家却以洪女士违约为由,拖着不予处理。福清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及时与消费者与商家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还订金5000元。 消费提醒 有分期付款购车打算的消费者,除了要详细了解每月月供金额,还要注意合同中关于“押金”“定金”等相关约束性条款。“订金”不具有担保性质,一般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具有担保效力,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将不能收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方违约,则接受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3:货不对版“高配”不见了 2016年12月,市民李先生在福特福清4S店展厅看车后,对其中一款车很满意,于是支付车行1万元订金订车。可李先生事后得知,在展厅看中的是该款车的精装系列,若要精装款,李先生还要加价购买。李先生认为商家在促销时并未告知车辆的真实配置情况,要求按照约定价格提供与展厅里的车配置相符的车子。经调解,商家退还李先生订金10000元。 消费提醒 消费者在购车前要通过网络等媒体渠道多了解心仪车型的信息,做到心中有数。面对商家的宣传和推介,应冷静思考再做决定,若商家提供的车型与宣传的不一样,则需要引起注意。在购车时最好将优惠承诺、车型版本等详细写进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便于维权。 购车须知 针对购车的消费纠纷,福清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车前一定要货比三家,仔细了解车辆信息,最好有懂行的朋友陪同,面对汽车厂导购员的宣传和推介,不要冲动购买。购车时需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把双方商定的购车价格、车型配置、提车时间、违约责任及赠送礼品等在合同中固定明确。在提车时要仔细检查新车车况、内饰装潢等配置是否与促销宣传、产品说明书相符,若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拒绝不合理的捆绑销售。切记将发票、合同等相关凭证保存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余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