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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虚假宣传 如何保障权益

2017-03-15 10:06: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俗话说,“吹牛不上税”。近年来,很多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常常在自己店铺的广告中滥用“保证”“销量第一”“最好”等宣传用语。正是这种虚假宣传,一定程度上蒙蔽了消费者的眼睛。那么,在消费者遇到因商家虚假宣传带来的消费纠纷时,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1:

虚假宣传药品功效

法院判付三倍赔偿

2014年12月,郑某在看电视时,偶然看到一则宣传“雪某宁”的广告,广告宣称“三盒能根治高血压等症,吃三个月,十八年不复发。”2014年12月23日,郑某打电话向某方康复中心购买3盒“雪某宁”罗黄降压片,花费1194元。某方康复中心向郑某寄出3盒“雪某宁”罗黄降压片,并附寄一张宣传片光盘。

尝试该药品后,郑某以“雪某宁”夸张疗效、虚假宣传,致其发生高血压、高血糖等病症为由诉至永春县法院,要求判令该药品生产公司辽宁某健药业公司返还其购药款1194元并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法院认为,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本案中的涉案产品属药品,某方康复中心关于“雪某宁”的宣传片中含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据此,法院判决辽宁某健药业公司退还郑某购买“雪某宁”罗黄降压片所付价款1194元,并支付郑某赔偿金3582元。

法官说法: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广告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方康复中心作为“雪某宁”罗黄降压片的销售方,就该药品发布了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辽宁某健药业公司作为该药品的生产方和销售授权方,对销售方的虚假广告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有赔偿义务。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志文 郭丽清)

案例2:

产品介绍承诺送货

未兑现消费者投诉

今年春节前,游女士为给远在外省的父母网购了一台取暖器。林某是这家网店的店主,为了赶在春节前销售旺季多做几单生意,就在产品介绍上承诺一定会及时送到并送货上门。

几天后,游女士发现快递送到镇里,却一直没有派送到乡下的父母手中。1月21日,游女士以未收到货物取消了订单,可林某却再三解释是快递问题而不是商品问题,不愿意退款。

“促销宣传承诺一定送货上门,现在却叫我父母去取,这不是虚假宣传吗?”游女士拨打了12315平台投诉。龙岩市新罗区工商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双方。经协商,店主林某通过微信支付给游女士100元,游女士自己雇佣物流到乡镇取货。

法条链接

随着网购市场营销竞争激烈,不少网店为了做好节日促销,往往会发布各种承诺,导致此类消费投诉数量颇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郭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