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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遇纠纷 如何来维权

2017-03-15 10:07: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5日讯   购物是每个人的消费常事,那么,当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消费纠纷,如遇到商品过期了、未达标了、变质了,又该如何维权呢?以下两个案例的成功维权给我们启示,购物中若损害到消费者的权利,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寻求帮助。

案例1:
买到不达标食品 法院判十倍赔偿 

2016年7月8日,董先生在厦门某超市分店购买了1瓶芦荟蜜汁饮料,饮料瓶背面包装表示:内含库拉索芦荟凝胶30克±10克。事后,董先生偶然通过网上查询得知,早在2009年2月初,卫生部等六部(局)联合就发布公告明确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更有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产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儿慎食”的字样。并在配料表中明确标注每日食用量不应超过30克等警示语。董先生认为其购买的芦荟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达标食品,便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投诉不安全食品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商家作为销售方理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故判决该超市公司以及讼争门店向董先生支付赔偿金1000元,即讼争饮料价格的10倍赔偿。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本报记者 王淯滢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陈万颖)

案例2:

新衣变“球衣” 被诉换新衣

1月31日,家住仙游县枫亭镇的蔡先生在枫亭镇某服装专卖店购买一件呢大衣,价格2011元。原本以为过节时可以穿上简洁大方的衣服,却不料仅穿3天后,呢大衣竟摇身一变成了“球衣”,起球很严重,穿着很难看,蔡先生很是郁闷。

蔡先生只好停穿了呢大衣。元宵节一过,蔡先生前往该服装专卖店,向卖家反映,要求卖家赔偿却遭拒。

随后,蔡先生多次与卖家协商仍无果,无奈之下,他只好拨打12315投诉。经执法人员宣传消费维权的条款后,卖家同意为蔡先生更换一件新呢衣。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因此,蔡先生所购买的呢大衣质量没保障,卖家应当给蔡先生赔偿、换货或退货。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郑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