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被集赞宣传忽悠 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7-03-16 09:41:2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眼下,一些商家依靠微信易于分享传播和易聚人气的优势,将商品通过微信打广告吸引顾客。然而,伴随着这种新生事物的火爆,有关的消费投诉随之而来。微信投诉主要问题集中在集赞送礼不兑现、数量有限、礼品更换等等。那么,如果遇上微信集赞遭商家忽悠,又该如何维权呢?

集赞截图兑换电影票

被“最终解释权”忽悠

去年国庆前夕,朋友圈里一条集赞换电影票的消息被大家广为转发。作为电影迷的诏安人小江,连忙将其转发到朋友圈并求赞。

10月2日当天,小江带着集齐50个赞的截图去电影城兑换自己喜欢的电影票。让他没想到的是,该电影城告知其只能换该影城指定的某影片,并告知:“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电影城所有。”这让小江觉得上当受骗了。

在与影城协商未果后,小江遂拨打12315投诉。诏安县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投诉人投诉内容属实,且发现某娱乐有限公司在该广告促销活动中内容含有“此次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电影城所有”。同时,还查实该公司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号“某电影城”作为该公司企业名称开展宣传活动。

对此,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元。同时,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2000元。

【法条链接】

消费者如遇到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可不予接受并对其进行投诉。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集满赞送蛋糕券

商家不兑现被诉

平潭的倪女士前几天参加平潭某蛋糕店举办的微信集赞活动,集满50个赞送98元的蛋糕券。但当她按要求集满50个赞后,商家却不兑现,于是倪女士该消费者便现场求助12315。经平潭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了解,该商店确有该活动,后经调解,商家补偿倪女士一个蛋糕。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微信集赞行为实质上属于广告宣传,有明确的要约内容“集50个赞送98元的蛋糕券”,如果商家未明确数量及日期限制,理应在消费者集满50个赞后履行承诺,否则算合同违约,消费者可截图留存证据用于维权。

(本报记者 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