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便民服务缴费平台 资金却被冻结起诉偿还
法院: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 须分期返还消费者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0日讯 2011年11月,武平县前镇的王某到武平县武东镇推销,称位于南安市康美的某信息化平台是开发便民缴费(水费、电费等)的服务平台,加盟了该信息化平台业务系统后,缴费不仅方便,还有诸多活动。居民刘某听后,就加盟了该信息化平台信息员业务系统,还签订了协议,并于2013年10月存入资金1万多元参加该信息化平台为回馈客户举办的“存多少,送多少”的业务活动。 之后,系统使用正常,但到2014年7月以后系统就不能正常使用了,刘某的8000多元资金被冻结在该信息化平台。 “我先后3次找对方交涉,但都没效果。”刘某说,他根据该信息化平台“参与活动的信息站可随时申请退出,公司按本金返还的余额一次性退回”的活动规则,分别于2014年10月、2015年7月、2015年9月3次和对方交涉退回本金及赔偿等相关损失事宜,但都没有结果。 2016年6月,刘某一纸诉状将该平台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偿还冻结的本金8000多元、赔偿来回的租车费、过路费等各项费用3000元,赔偿因冻结资金造成的各项损失2000元,总计1.3万多元。 经审理,南安市法院认为该信息化平台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已构成合同的根本违约,刘某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该信息化平台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经调解,达成协议,刘某在该信息化平台上的余额双方由该信息化平台分15期返还。 法条链接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报记者 叶华南 通讯员 余善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