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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发图不当 晋江一公司被判赔1.4万元

2017-03-21 10:20: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1日讯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发微信、微博时喜欢到网上搜图配上,以增强效果,许多企业也是如此。一段温馨的话语,一张漂亮的照片,似乎是一条“小资”原创微博的“官配”,但近期晋江有家建材公司却因在微博上发图不当摊上大事!

随意“载图”发微博 4张图片被诉侵权

晋江市某建材公司是一家从事色彩涂饰产品研发及销售的涂料企业,主要生产擦色宝、涂纹宝、欧式白漆等产品。因商业宣传等需要,该公司在新浪微博注册了认证账户。

“有很棒的事情发生。早安,世界!”“每一天梦醒在美丽的家中,让温馨笼罩一天的每个时光。早安,世界!”“这个商界充满了机会,有时候能够对客户、雇员和供应商说yes是很棒的……”账号注册后,该公司偶尔会更新一些正能量的话语,并从网上“载图”作为配图,没想到“无意中”侵权了。

北京某图像公司是美国某图片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在中国境内享有该供应商相关图像素材展示、推销、许可他人使用、对侵权行为主张索赔等权利。日前,北京某图像公司发现该建材公司擅自在官方微博中使用了4张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遂将建材公司诉至晋江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侵权赔偿金4万元。

而晋江市某建材公司认为,北京某图像公司的权利来源不明,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无权向其索赔,且索赔金额过高且无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审理与判决】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图片

判决停止侵权并赔1.4万元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公司确是美国某图片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图像素材;有权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在原告公司的网站可查询、显示涉案图片,且涉案图片均有原告水印标记,并详细标注标题、编号、摄影师、授权许可类型、品牌等信息,同时在网页底部均有原告的版权申明。

原告方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材料显示被告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发布的多条原创微博使用了上述涉案图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美国某图片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告经授权许可,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原告提交的三份时间戳认证证书,可以认定被告在官方微博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具有商业使用性质,且不能说明有合法来源,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数量、质量和艺术水平,被告的主观过错、图片使用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因素,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4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原告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上述涉案图片,并均有美国某图片公司的署名及版权说明。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美国某图片公司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我国与美国均属于《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涉案作品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美国某图片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作品的使用许可,同时又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可信时间戳”符合我国《电子签名法》要求,原告提交的三份时间戳认证证书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虽然被告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涉案图片内容与其商品或服务无直接关系,但因官方微博是公司的宣传载体,其发布行为也具有营利目的,可以认定具有商业属性。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且不能说明有合法来源,可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秋萍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