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划伤他人车子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2日讯 2016年8月的一天,三明市民小王准备出门上班,来到其停放小车的地方,却发现了一件恼火的事情:他的小车引擎盖又被某个不速之客划伤了! 之所以是“又”,是因为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大概在今年5月份的时候,小王的车子就已经被人划伤过,并且后视镜还被人砸了。他认定,这一次划伤他车子的肯定跟上一次是同一个人,因为他从在这一片巡查的民警处听说,从5月份开始,就不断接到车主报警称车子被划伤、砸坏,这让大家都很是苦恼。 令人意外的是,对这些车子下黑手的竟然是一位年已80岁、机关退休老干部陈某!经过民警走访、排查、调取道路监控,很快锁定嫌疑人陈某。这已经不是陈某第一次划伤他人车子。早在2015年陈某就曾因为同样的事情被检察机关处理过。当时,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年事较高,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没想到2016年,陈某再次将停放在路边的十余辆小车车身划伤,造成财产损失价值1万余元! 问及陈某划伤他人车辆的原因,他的回答竟是:“我们城市是全国文明城市,每一个市民都有责任遵守各项规则,共建文明城市。人行道上不可以停车,幼儿园门口更不应该停车,因为这样子就不方便小孩子上学放学通行。我看到这个乱停车的现象很生气,气不过才出手的。” 梅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年龄已超80岁,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缴纳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数额较大”是多大?“严重情节”是多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1、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为“情节严重”。这三种情形下,受害人去报案,公安都应当立案。被告人故意多次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陈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年龄已经超过80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缴纳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建设文明城市、打造美好城市家园是每一个市民的责任与义务,见到不文明现象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而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林伦斌 洪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