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消费时遇“最终解释权” 酒店如此规定是否有效

2017-03-23 10:22: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钱先生:我与几位朋友到一家酒楼吃饭,这家酒楼的服务员向我们递上一份宣传单,并反复向我们说明,酒楼正在进行促销活动,啤酒1元一瓶,白酒5元一瓶,可以到酒架上自取。我们看了酒架上摆放着的十几种白酒,便点了几个菜,喝了2瓶白酒和几瓶啤酒。但当我们去结账时,无论是啤酒还是白酒,收银员都是按市场价计算的,光酒水就消费了180多元。收银员对我们说,每个人的消费要达到100元才能享受到酒水的优惠价,为此我们争执起来。这时,收银员又拿出那份宣传单给我们看,那上边有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酒楼。请问,商家的这种最终解释权有效吗?

【解答】

张树仁(浦城县人民法院法官):钱先生,您好!在这里,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商家的这种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均有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商家是不具有最终解释权的。

另外,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明确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作为商家,还是要以诚信为本,不要拿“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免责牌,以此对消费者设置“温柔的陷阱”。而作为消费者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明明白白消费,不要为了赚取一点小便宜落入不法商家的圈套。如果一旦上当受骗,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见习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