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新”字及拼音“XIN” 龙岩一公司被诉商标侵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7日讯 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那么,生产商品名称仅一字之差,构成商标侵权吗?日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近似商标侵权案。 2011年3月28日,南京某公司的“富茂FU MAO”商标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有效期限至2021年3月27日。2015年,该公司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受让取得“富茂”商标,进而生产“富茂”素深海鲍鱼。2015年6月1日,上海某公司授权龙岩某公司在素鲍鱼产品上使用“新富茂XINFUMAO”商标及包装设计专利,有效期为1年。 观察两家产品可以发现,龙岩某公司的“新富茂XIN FU MAO”标识与南京某公司的“富茂FU MAO”商标均由椭圆形、中文文字及拼音组成;均呈上下结构,中文文字位于椭圆形上方,拼音位于椭圆形下方中部;两者的差异只是多了一个“新”字及拼音“XIN”。 “我们注册的商标还在有效期内,对方必须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南京某公司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龙岩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万元,且未经其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并且“新富茂”与其知名商品名称“富茂”近似,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龙岩某公司已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是受委托生产,认真审查了委托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没有发现在先权利,进行产品加工的行为属于受托行为,依法不构成侵权……”龙岩某公司则提出异议,并认为他们受托生产的“素深海鲍鱼”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3012商品,而南京某公司的“富茂”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9类,所以南京某公司对于“素深海鲍鱼”产品不享有“富茂”商标专用权。 审理与说法: 侵犯注册商标权 应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南京某公司享有“富茂FUMAO”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那么,龙岩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南京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经办法官解释说,两家公司生产的素深海鲍鱼在产品的名称、食用方法、产品类别、销售渠道、消费群体均相同或类似,足以使相关公众根据一般认知能力认为两者同一种商品。龙岩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南京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南京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南京某公司提供的文件并不足以证据证明其生产的“富茂FUMAO”素深海鲍鱼属知名商品,故对南京某公司关于龙岩某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不予支持。遂做出判决:龙岩某公司应停止销售并销毁侵犯南京某公司“富茂FU MAO”注册商标的素深海鲍鱼,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