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将老屋赠与继母 儿子能否要回老屋继承权
2017-05-22 09:17: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李先生:我父亲与林某再婚,父亲将老屋赠与林某,并进行公证后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不久,父亲去世。父亲再婚前曾立过遗嘱,指定老屋由我继承。请问,我能否要回老屋的继承权? 【解答】 周维(长汀县检察院检察官):李先生,您好!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您父亲虽有遗嘱在先,可在他生前再婚时已经通过赠与的方式,将遗嘱指向的老屋赠给了林某并就该房屋赠与进行了公证、办理了过户手续,老屋的所有权在办理上述相关手续后已经转移给了林某。因此,您是无权以遗嘱在先为由要回老屋的继承权。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钟富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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