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探视女儿屡遭拒绝 前夫是否有权拒绝探望
楚女士:我与前夫张某结婚后生有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在去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法院判决我们的婚生女归张某抚养。可我很喜欢我的女儿,多次买了衣服和食品等去看望女儿,都遭到张某及家人的拒绝。张某的家人声称:“如果再干扰我们的正常生活,就到法院告你!”请问,前夫有权拒绝我探望孩子吗? 【解答】 季艳(浦城县法院法官):楚女士,您好!虽然孩子被法院判给您前夫抚养,您仍然有探望权,您的前夫及其家人是无权拒绝的。对此,我们必须要明白,探望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婚姻关系消灭,但并不消灭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探望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保持子女往来的情感需要,使其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还可以增加孩子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以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这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由此,您可以主动与您前夫及其家人沟通协商,讲明道理,让他们知道探望女儿是自己的合法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如果他们仍然拒绝,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探望女儿的权利。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