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后多次催收仍不还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3日讯 随着消费观念的进步,信用卡已日益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信用卡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使用者带来了一些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得到妥善处置,使用者有可能会付出沉重代价。日前,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因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最终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2003年8月和2006年9月,江某生分别向某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两张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0元。江某生以刷卡取现及刷卡套现的方式多次从当地通讯商行、家电商场等商户套取现金使用。截至2014年5月4日,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1978.56元。 “反正是银行的钱,还不上就不还了……”随后,江某生外出工作,住址和联系方式全换了。在还款期限内,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将催缴还款通知书邮寄送达江某生原来的住处,均无回应。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并尝试拨打其在办卡时留下的手机号码,却怎么也联系不上。 2016年7月8日,江某生在广州市普宁市火车站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未还,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本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归案后,江某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归还透支逾期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该院以江某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铰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廖长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