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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署名非真名 引发纠纷打官司

2017-05-23 09:01: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因所留身份证号与借款人相符而认定借条有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3日讯   借条上名字与身份证名字不同,但借条上所留身份证号码与借款人相符,借条是否有效?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依据转账凭据、身份证号,判决由林立(化名)归还陈静(化名)3万元。

陈静与林立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10日,陈静将3万元通过银行转入林立的银行账户内。今年2月上旬,陈静起诉到法院,称林立因做生意手头资金短缺,向自己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至2016年6月11日,双方还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但借款期限届满,林立却一直没有还款的意思,曾多次讨要不成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林立归还借款3万元。

法庭上,林立对该诉请辩称,《借款协议书》上署名的“林力”非其所写,且借款协议书有多处被修改,对该借款的真实性有异议。其还认为陈静之所以会从银行转款是因为双方还有其他经济纠纷。

陈静认为,《借款协议书》的署名虽然是“林力”,但“林力”就是林立。林立之所以在借条上写成“林力”,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今后逃避责任。在借款协议书上林立所留身份证号码,与林立的一致,且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借条有效性应当认定。

法院判决:

被告应偿还欠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静将3万元的款项转入林立银行账户,林立认为不是借款,有其他经济纠纷,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其次,《借款协议书》上署名的“林力”的读音恰是林立的读音。再次,中国公民的身份证号码是唯一的,排他的,综合上述因素,法院确定《借款协议书》是林立本人所为。遂作出了由林立偿还陈静3万元的判决。

(陈立烽 陈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