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业绩不佳遭降职 不满调配被解除合同
法院:劳动者能否胜任岗位要求不能由用工单位擅自认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4日讯 孔先生近来很烦恼,作为公司营运经理的他原本月工资为1万元,却不想公司以考核成绩不合格为由将孔先生降职,工资也缩水到了4000元。孔先生心里有气,所以他没有服从公司的安排来到新岗位接着上班。到了月底,公司的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让孔先生彻底傻了眼。 孔先生在一家餐饮公司从事餐厅经理工作,自2011年4月起他担任闽赣地区的区域经理职务。双方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孔先生的工作岗位为营运部区域经理,工作地点为福建省和江西省。 2014年3月24日,公司向孔先生发出一份《工作调整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孔先生在2013年年度绩效成绩为最后一名,且因其工作态度呈现消极怠工,已完全不能胜任营运管理岗位工作。并且决定,于2014年2月27日将孔先生调岗至厦门瑞景餐厅从事营运管理岗位工作。 但之后孔先生却一直未到指定岗位工作。2014年3月28日,公司人事主管发送邮件给孔先生,表示公司已经多次告知其岗位调整事宜,但孔先生接到通知后仍未到瑞景餐厅报到,已属旷工行为。现公司提出书面警告,并通知孔先生2014年3月31日务必到指定餐厅工作。 2014年3月31日,公司人事主管再次发送邮件给孔先生,对其仍未到某餐厅报到并工作提出书面警告。 2014年4月1日,公司作出一份《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面载明:公司已多次通知孔先生到厦门某餐厅报到,及在2014年3月28日、3月31日分别发出旷工警告函,但至今孔先生没有按公司要求到厦门某餐厅上班,已经连续旷工3日以上,经慎重考虑,自2014年4月3日起公司与孔先生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庭审上,孔先生向法院出示了一份2013年度的绩效考核表,其中《员工综合素质考评表》显示,孔先生2013年度在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执行力、工作态度、专业知识、个人品质、人才培养(管理岗位适用)方面的考评得分均为3分或4分,而3分、4分分别代表符合期望或要求、经常超越期望或要求;《绩效评估表》则显示孔先生绩效评估分数为良好。 经审理,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认为:根据《员工综合素质考评表》显示,孔先生2013年度在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考评符合期望或要求、经常超越期望或要求,《绩效评估表》则显示孔先生2013年绩效评估分数为良好,现餐饮公司主张上述分数不是最终的考核结果,只是部分考评依据,孔先生属于年度表现不及格,不能胜任闽赣地区区域营运经理岗位,但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依法制定有相关考评标准、分项分数换算办法、分数对应等级及后果等,并已将上述规定、标准告知孔先生。因此,公司以孔先生绩效考评不及格、不能胜任闽赣地区区域营运经理岗位工作为由,将其降职降薪调岗至厦门某餐厅从事营运管理岗位工作,没有相应的合同及法律依据,故不应认定孔先生在2014年3月26日至4月2日期间未到厦门瑞景餐厅上班系旷工。公司以孔先生2014年3月26日起连续旷工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法院判决该餐饮公司支付孔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7.6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例涉及用人单位作出降职降薪的工作岗位调整时,是否应当依法制定有相关考评标准、分项分数换算办法、分数对应等级及后果等,并将上述规定、标准告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报酬的义务,还包括依约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义务。 (本报记者 王淯滢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陈万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