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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你知道多少?

2017-05-27 09:30: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7日讯  遗留在ATM机里的银行卡随便取?对银行催信用卡还款置之不理?冒用亲友身份,微信私自绑定信用卡进行消费……不少人面对这些情况存在着侥幸心理,殊不知一不小心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去年截至目前,晋江市法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罪51件审结50件,50人获刑。这些情况均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你又知道多少?

情形一:微信私自绑定他人银行卡 恶意转账被判拘役4个月

2016年1月,吴某在晋江市磁灶镇陈某的租房,以借手机下载保险软件为由,使用陈某的手机将陈某的农业银行卡绑定在微信账户上,后将卡内存款5000元转至其微信账户中。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情形二:见他人银行卡遗落ATM机 冒领卡内现金被拘2个月

今年2月4日11时许,晋江男子尤某在晋江市磁灶镇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发现梁某遗忘在该ATM机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起了贪念的他遂冒用梁某的身份,先后两次从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

12天后,尤某在其工作的公司被抓获。经审理,法院认为尤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情形三:唱双簧骗取信用卡及密码 取走卡内1.56万元均获刑

2016年5月,王某、彭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由王某驾车载彭某及“陈某”到晋江市英林镇一带,彭某假装掉钱、“陈某”捡钱并诱骗郭某分钱。随后,彭某返回质问2人是否捡到钱,并以查询银行卡余额为由诱骗郭某交出银行卡及告知密码。

此后,王某驾车载3人到晋江市英林镇一银行,并用郭某的卡在自动柜员机处取款156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情形四:经银行催缴3个月不还款 恶意透支获刑2年5个月

2010年1月,吴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进行使用。截至2015年11月,吴某某透支本金6.7万元,经该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拒不归还。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国家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打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不少人仍铤而走险,或许可以暂时解决经济上的危机,但无异于饮鸩止渴,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案例中,情形二、情形四是常见的信用卡诈骗类型,而情形一是随着微信、支付宝兴起的新型犯罪,无论哪一种情形,其实考验的是人的诚信问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莫恶意透支信用卡,莫因一时贪念而悔恨终生,同时高度重视自己个人身份证信息的安全使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尤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