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买卖个人信息 难逃恢恢法网

2017-06-06 09:35:4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编者按:近年来,从广告信息到诈骗电话,从垃圾邮件到防不胜防的推销电话。你叫什么?你住哪?你家有几套房?个人信息一旦在某个渠道泄露便一发不可收拾地成为交易商品。而那些犯罪嫌疑人,曾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或曾是某楼盘的销售人员……今天小编整理相关案例以案释法,希望大家在享受现代化高科技便捷的同时,增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案例①

售楼人员见利忘义

贩卖业主个人信息

现年30岁的陈某是某公司售楼部销售人员,手头有不少购买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2016年4月底至5月初一天,陈某接到刘某电话,刘某表示要购买陈某就职公司销售楼盘的业主资料。见有利可图,陈某很快就同意了。双方协商同意以每份3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后陈某将连江县某楼盘业主个人信息400条贩卖给刘某,得款1500元。后来,作为交换,刘某还通过微信以照片形式,免费向陈某提供另外两个楼盘业主个人信息250条。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刘某先后两次分别将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贩卖给兰某(另案处理),得款900元;贩卖给杨某(另案处理),得款2000元。案发后,兰某、杨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经审理,连江县法院认为刘某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受他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1020条,情节严重;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并收受他人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累计达650条,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判决刘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陈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连法宣)

案例②

淘宝店主为牟利益

网售公民个人信息

陈某兴是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2015年起先后在淘宝、微信上开店出售商品。其间,陈某兴还设立了一家刷单公司,为拓展业务,其在名为“浮云网”的网站上购买了大量淘宝账号,然后激活账号用于刷单。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陈某兴又在该网站注册一个名叫“曾经的王”的店铺。为牟取利益,陈某兴通过在该网站等非法渠道购买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移动联通手机号码以及网易邮箱账号等,然后直接在该网站或者通过网络群组出售。除此之外,陈某兴发现该网站还具有“代销”功能,代销其他商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商品。

经查明,陈某兴通过各种方式以每个账号0.2元到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共计1142条,总销售金额计4702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莆田市荔城区法院认为陈某兴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陈某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判决陈某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款4702元。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黄美妹 林雪野)

案例③

快递员窃取客户信息

非法获利被依法判刑

“90后”的林某某是仙游某家快递公司的一名员工,在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间,林某某利用工作的便利,多次从快递网点窃取约30000张快递单,并多次将约13000张快递单卖给林某,共计非法获利3500元。而后,林某又将所购买的快递单转卖给他人,共计非法获利7200元。

2016年10月8日、9月30日,林某某和林某分别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窃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林某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人均已退赃并预缴罚金,且林某某卖给林某的快递单并无用于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较轻微,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林某某、林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7个月,各处罚金3000元。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方芳 朱国忠)

法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相应设置了50条、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同时规定了,内部人员作案的,入罪标准减半计算,因此,在案例一中,刘某、陈某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案例①中,陈某作为楼盘销售人员,利用服务上的便利,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刘某,属于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因此对于陈某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②中,陈某兴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出售给他人牟利,虽然金额未达到5000元,但侵犯可能影响他人交易安全、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1142条,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法官提醒

近年来,贩卖个人信息犯罪的目标有扩大趋势,有从收入较高的稳定群体向一般人群蔓延,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并且被贩卖的信息种类繁多,有置业资料、就业信息、银行信息、住宿信息等等。同时,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多数的信息提供者多为“内鬼”,即相关行业的内部工作人员。对于如何防范该类人员:一方面公民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比如大家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选择正规、信誉好的快递公司,收货地址尽量不要写居住地址;收件后,贴有个人收货信息的快递包装应先将个人信息抹去再扔掉;另一方面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也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强化法制意识,使其认识到随意泄露客户信息可能会触犯法律,甚至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