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在手起诉追偿 经过审理却被驳回
法院:单有借条是不够的,还需严格审查发生借贷的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事实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9日讯 众所周知,借条在手,不怕讨不回债务。可事实未必如此。罗源的老陈拿着借条到法院状告借款人不偿还借款,可没想到法院审理后竟驳回老陈的诉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不久前,同多数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人一样,老陈带着4张总计190万元的借条来到法院立案,要求程某荣、程某文偿还借款。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实际转账数额与借条上所写并不一致,老陈对此情况以及交付情况给不出合理的解释。 老陈称,程某荣以缺资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1日先后4次向其借款计190万元,其中2013年10月24日借50万元,2013年11月1日、8日各借30万元,2014年1月1日借80万元。付款方式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程某文作为债务保证人,约定发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约定还款日期到后,老陈多次向程某荣催讨未果,作为债务保证人的程某文也无法向老陈作出相关赔偿。于是,老陈决定将俩人诉至罗源县法院。 审理中,法官发现,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1日和8日、2014年1月1日,程某荣先后向老陈出具了50万元、3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均写明是现金收到,均由程某文提供担保。然而,老陈在上述时间通过网银先后向程某荣支付48万元、28.8万元、28.8万元、75.6万元,在转账时均注明是货款,而不是借款。可见,老陈转账他人的款项是有区分用途的。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老陈的诉请。 法官说法: 明明借条在手,为何法院最终会驳回老陈的诉请?办案法官介绍说,老陈以程某荣向其出具的借条及其向程某荣的支付凭证即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主张与程某荣之间存在190万元的借贷关系,但其诉称及其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第一,老陈诉称付款方式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汇款,但每张借条却写明现金收到;第二,每张借条金额与支付凭证金额均不相符;第三,每次转账注明货款,而非借款。故法院依法驳回了老陈的诉请。 面对高达190万元的出借款,老陈作为商人,应当知道货款与借款的区别,也应当知道转账注明中将借款写成货款的法律后果,且每张借条中写明现金支付与其诉称的银行转账支付的事实不符。对于借款事实的认定,只能从证据出发,借条系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虽然出借人持有借条已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但还需要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通过合法途径来获取利益,否则会适得其反。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