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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提前解约 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2017-06-15 09:16: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顾先生:我到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上班的第一天就直接上岗了,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前些日子,因我家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再继续工作,便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却告知我,不干可以,但需要向公司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否则直接从工资中扣除。请问,我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解答:

范晓璐(建瓯市法院法官):顾先生,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从您所咨询的情况看,您所从事的门卫工作既没有专业技术培训,也无保密事项约定,公司要求您支付违约金,并声称要从您的工资中扣除,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