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块地两张土地证 哪张土地证有效?
理清权属问题 纠纷协商解决 “你们这份1953年的土地证已经失去了效力。该土地上世纪60年代就收归集体了,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期间房屋倒塌,你们未能恢复使用使用权也不再确认。”5月9日,经办的林坤南法官联合南靖高新园、靖城土地管理所、靖城村,召集了陈某兄弟姐妹4个家庭代表,详细讲解了相关历史沿革、政策变化和法律规定,为其答疑解惑。 “那总不能没有赔偿吧!”其间,陈某提出了诉求。 “你们土地使用权的索赔是没有的,但对于信用社建房屋时致使陈家所有的猪圈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和影响等相关损失,需按规定标准赔偿。”随着林坤南的进一步解释,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答复,同时,就改建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赔偿当场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协议。 法官释法: 按照规定,自上世纪60年代未,中央农村工作二十条政策出台后,农村土地均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宅基地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本案中,因陈家房屋倒塌后,两年内没有重建,不确认其原有使用权。所以,在该起案件当中,不能主张陈氏家族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支持其索赔。但对于信用社建房屋时致使陈家所有的猪圈等附属设施造成损坏和影响等相关损失,需按规定标准赔偿。 (本报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林德伟 魏明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