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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为何不宣告缓刑

2017-06-19 09:23:43 来源:福建法治报

钟女士:我丈夫曾于2011年因盗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去年12月,他又因盗伐生态公益林被查获。事后他投案自首、主动预缴罚金、积极赔偿他人损失,但他却被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请问,这次为什么没有宣告缓刑,我表示无法理解。

【解答】

傅雄(武平县检察院检察官):钟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你丈夫因盗伐生态公益林事后具有投案自首、主动预缴罚金、积极赔偿他人损失,仅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如果他没有曾经的故意犯罪前科,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他是符合取保候审和适用缓刑条件的,不仅在侦查、起诉阶段,司法机关会对其作取保候审,宣判时法院也会一并宣告缓刑,给他一个在监外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因他曾于2011年因盗伐林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您丈夫就因有故意犯罪的前科,这一切都变得不可能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宣告您丈夫适用缓刑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王汉忠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