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有三个人名字 法官却让一个人还钱
法院: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有义务清偿债务,还款后有权追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这钱我根本就没有经手,只是帮别人做了一下‘担保’,而且借条上明明写着3个人的名字,为何法院只让我一个人还钱?”6月2日,被执行人陈某对连城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抗议自己遭遇的“不平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还得从2016年5月9日说起,当时被执行人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李某借款6万元,约定2016年11月8日前归还,同时连带保证人胡某、陈某也在借条上签了字。借款到期后,申请人李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判决,3人仍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无奈,申请人李某于今年3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陈某说,自己虽然在借条上签了字,但这钱其实并非自己所拿,但最终债权人到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只是让自己一人来还这笔钱。 “现在,法院执行局把我的新车也扣留了,说是要还钱了才能归还,不然就要被拍卖。我搞不懂的是,既然借条上写了3个人的名字,即使还款,理应均分,法院凭什么这么做?” 听听法官怎么说 面对陈某的疑问,执行法官解释道,该案被执行人陈某是作为连带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即在本案执行中不存在顺位差别,法院可直接向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追讨全部执行款。经调查发现,在3个债务人中,陈某的经济条件最好,执行局有权对其新买的车进行扣留,直到其还款为止。 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也就是说,陈某在归还借款后,有权向另外两名债务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听完法官的解释后,陈某恍然大悟,表示自己会将债务全部还清。同时,也会积极向沈某、胡某追偿他们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类似这种因朋友相求,盲目替人担保而吃大亏的人不在少数。然而,尽管有很多前车之鉴,但依旧有人在“替人担保”上不断“栽跟头”,这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替人担保这个问题上,绝不能只顾情面不顾风险,只讲义气不讲法律,否则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陈立烽 江其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