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见前妻再婚 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钱女士:我于前年3月与前夫离婚,当时法院判决3岁的儿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抚养费。去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梁某,最近我们办理了婚姻登记。可就在前几天,我接到前夫电话,他阻挠我和梁某结婚。并通知我,如果我和梁某结婚,就不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还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他还称如果我不同意,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我再婚,前夫有权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吗? 叶婧(建瓯市法院法官):钱女士,您好!按照有关规定,抚养关系是可以变更的,但您的再婚,是不能成为您前夫变更儿子抚养关系理由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您与您的前夫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您直接抚养。您的前夫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您的再婚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可以变更抚养子女关系中的任何一条,您的前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即便他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