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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迟迟未办理 购房者状告开发商

2017-06-21 09:12: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开发商有义务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1日讯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成了时下的热门,而房产证一直是购房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那么,如果开发商逾期未办理房产证,购房者如何维权?开发商又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呢?

2014年6月3日,仙游县郊尾镇的张某、蔡某与某建设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张某、蔡某向该开发公司购买位于仙游县郊尾镇一单元房,购房金额为54万余元,张某、蔡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不知不觉,近两年过去了,2016年3月16日,该开发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张某、蔡某。3月28日,房屋实际交付张某、蔡某使用。

直至2016年5月,该开发公司一直未将办理产权证书所需要的应由其提供的材料交给张某、蔡某,也未履行协助张某、蔡某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导致张某、蔡某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奈之下,张某、蔡某将该开发公司诉至仙游县法院。

据了解,当初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且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审理与判决:

经法院查明,2014年7月30日,某建设开发公司就已经完成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各购房户可以申请办理商品房的变更登记。开发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将购房的发票联和办证联交付给蔡某,履行了交付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部分资料,但张某、蔡某的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完成,房管部门要求的需由开发公司提供的资料仍应由开发公司协助提供,故该开发公司仍应有协助张某、蔡某办证的义务。直至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商品房交付使用已满90日,开发公司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协助张某、蔡某办理房产证,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故该开发公司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即从2016年6月27日起按日0.1%计至《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张某、蔡某名下止。至于张某、蔡某主张开发公司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4500元的损失,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情况及系由开发公司造成的损失,故对其该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日前,仙游县法院依法判决该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张某、蔡某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张某、蔡某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法官说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买受人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开发商如果交房90天内不给办理房产证,业主有权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开发商应当协助业主办理房产证,也就是说办理产权证是购房者自己的责任。开发商只是承担必要的协助义务,开发商必须提供自身掌握的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必须的一些材料,而且只有开发商办理了产权的初始登记,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产权证。如果是因为开发商没有办理初始登记或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产权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陈琦 通讯员 方芳 陈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