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工伤出院后复工遭拒 公司和员工对簿公堂

2017-06-21 09:14: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驳回公司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1日讯  员工在上班时因不慎将手指切断,结果出院后,公司不仅拒绝发放工资,还拒绝承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近日,经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庄某于2014年8月中旬被厦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入公司上班,之后在公司承包的位于厦门某中学食堂处担任厨师长。双方约定庄某月薪为4500元,于2014年8月28日正式工作。

2014年11月19日,庄某在切菜时不慎将左大拇指白处砍断,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出院后,公司先以另一处食堂需要人手为由将庄某调走,之后另一处食堂又认为庄某手不方便,让其在家中休息。到了2015年4月23日领工资的时候,公司表示庄某没上班就没工资,但会重新安排一个管理工作给庄某。之后,迟迟等不到工作的庄某急了,他找到公司要求讨个说法,却被对方告知自己并不属于公司名下员工。

2015年8月19日,庄某向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其与公司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庄某与该餐饮公司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餐饮公司不服该裁决,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经审理,湖里法院认为,庄某主张其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在该餐饮公司承包的位于厦门某中学的食堂处担任厨师长,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庄某持有的“工作牌”“厦门某中学校园出入卡”等证据可以与《调查笔录》《证明》中所载明的内容相互印证,证明庄某确曾在厦门某中学外包给该餐饮公司的食堂中工作。因此,现该餐饮公司未能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庄某向公司提供的劳动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庄某向其提供劳动的起止时间,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确认庄某从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与该餐饮公司存在有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庄某能提交的书面证据实际上仅有一个印有“某某餐饮”的工作牌以及一张厦门某中学校园出入卡。而工作牌及出入卡上无任何显示与庄某、该餐饮公司有关的信息,除此之外,就仅剩厦门市湖里区兴隆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及厦门某中学所做的《调查笔录》。故如何认定《证明》及《调查笔录》的证明效力就成为本案认定事实的关键。

因此,在该餐饮公司确认有承包厦门某中学食堂的基础上,法院依法前往该中学核实《调查笔录》的真实性,因该中学的副校长对《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再次明确庄某系学校外包给该餐饮公司食堂的厨师长,证明庄某确曾在厦门某中学外包给该餐饮公司的食堂中工作。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庄某与该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报记者 王淯滢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陈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