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打闹受伤 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法院:学校应承担10%的补充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7日讯 校园,是孩子们学习和生活的地方,孩子间的打打闹闹在所难免,稍有不慎,就容易酿出意外。罗源两名小学生午间休息打闹惹出事端,小学生周某被杨某踢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周某的代理人将杨某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罗源县法院对该起学生受伤赔偿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学校承担10%责任,周某承担20%责任,杨某承担70%责任。 周某和杨某是罗源县某乡镇中心小学五年级同班同学。2016年3月10日13时54分,正值下午上课前,周某和杨某及几名同学在教学楼楼梯口互相打闹玩笑。打闹中,杨某用脚踢到周某下体,周某当即疼痛难忍,校方立即联系家长并于当日将周某送至县医院治疗。几经转院治疗后,周某于3月14日出院。同年4月22日,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中,周某的父母诉称,事后与杨某的父母多次联系赔偿事宜,但对方仅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就再也不支付任何费用;校方对此次周某的伤害也有一定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杨某父母及校方赔偿其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9641.5元。 杨某的父母表示,根据当日的监控视频可知打闹先是由周某用脚踢到杨某,杨某才踢向周某,造成周某受伤的后果,周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而校方坚持认为,周某受伤的时间属于课间休息时间,且当时值班人员均在学校有关位置巡逻。事故发生后,校方人员已经尽了应有的义务,且学校有制定一套合理明确的安全规章制度,并长期坚持对全校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因此,校方主张不应该承担责任。 审理与说法 家校应担起教育和监督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事发时,周某11周岁、杨某10周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他们也都是未成年人,嬉戏打闹是未成年人的特性,周某同时也参与了嬉戏打闹,双方对此次结果均有过错,杨某应承担70%责任,周某应自行承担20%责任;事发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教育管理机构,为照顾学生及家长,安排部分学生中午留校午休,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更重的安全管理职责。鉴于校方在事发后处置及时、措施得当,且事发过程较短,不及一分钟时间,故校方应承担10%补充责任。 最终,罗源县法院判处杨某及其代理人赔偿周某各项费用5.5万余元,校方赔偿周某各项费用7964.2元。 办案法官说,有些家长和老师总觉得学生打闹是平常事,认为对其简单批评就可以了。事实上,孩子在青少年阶段自控能力及自我保护意思较薄弱,容易因为一个玩笑而酿成大祸。因此,家长和学校都应承担起教育和监督的责任,加强教育引导,让孩子养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行为。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希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