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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考核排名靠后 被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2017-07-07 10:03: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全师傅:我于5年前到一家织造公司工作。从去年10月份开始,公司下发文件实行“末位淘汰制”,其主要内容是每季度对员工进行一次考核,对连续两个季度处在末位的3名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近日,我和我的3名工友在每月都超额完成公司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因考核排名靠后,被公司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向公司领导讨说法,公司领导的解释是:“末位淘汰制”是公司制定的制度,就要坚决执行。请问,公司制定的这种“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解答】

吴晓维(浦城县法院法官):全师傅,您好!显然,这家公司以实行“末位淘汰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第四十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与此相对照,您和您的3名工友在每月都超额完成公司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却被公司以实行“末位淘汰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中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何情形。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在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由此可见,您所在的公司以实行“末位淘汰制”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无效。你们可申请劳动部门仲裁,如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汤仙念 整理)